5月11日讯(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集法宣)只因签合同时,只有房屋女主人签字,男主人没有签字,买方为此多付了10万元购房款。近日,一位购房人为此状告房主。
据悉,房屋男主人以合同未经自己同意签字、房屋售价过低为由,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。最终,经集美区法院调解,购房者加价10万元。
经查,今年3月,郑先生与肖女士签订房产买卖合同,约定郑先生以130万元的价格,购买肖女士位于集美区的一处房产。双方约定,于合同签订10日后办理过户手续,郑先生当场支付了定金、中介佣金及代办费5万元。
10天时间过去后,郑先生按照约定,要求肖女士一起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。但是,肖女士突然提出,自己的丈夫认为房屋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,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他的同意,且房屋出售价格偏低,因此不同意办理过户。
此时,房价已经上涨,周边房价较合同签订时已上涨两成,郑先生已无法按照原价格购买到同等房屋。无奈之下,郑先生将肖女士起诉至法院,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。
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郑先生考虑到税收政策变化、孩子落户、重新购房成本等因素,同意在房屋总价加价10万元的基础上,双方继续履行合同。